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19號)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源市鳴誠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683AM7C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三路4號B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5月22日收到和平縣環境監測站出具檢測報告((和)環境監測(綜)字(2021-05)第002號)顯示你公司生產工業廢水排入加工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口CODCr超標0.66倍;氨氮超標13.187倍;均超過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標準。委托第三方河源市宏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對你公司進行采樣檢測,2021年6月1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E21050362-4)顯示1#排放口臭氣濃度最大值3090,超過排放標準0.545倍;2#排放口臭氣濃度最大值2291,超過排放標準0.1455倍,該公司有組織廢氣排放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監測報告單。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和《和平縣環境保護局文件》(和環審〔2021〕24號)批復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
2、完善需要配套建設的工業廢水預處理設施,達到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對廢氣處理設施進行改造,確保廢氣達標排放,方可投入生產。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