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16號)
河源市金聚富環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683WQXR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三路3號D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和平縣環境監測站出具檢測報告((和)環境監測(綜)字(2021-05)第002號)顯示你公司生產工業廢水排入加工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口CODCr超標0.66倍;氨氮超標13.187倍;均超過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標準。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監測報告單。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和《和平縣環境保護局文件》(和環審〔2021〕16號)批復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水洗工序生產;
2、完善需要配套建設的工業廢水預處理設施,達到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要求后,方可投入生產。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