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18號)
河源市恒和再生資源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5921994627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和平縣環境監測站出具檢測報告((和)環境監測(綜)字(2021-05)第002號)顯示,你公司位于和平縣大壩工業集聚區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回用池回用水SS超標2.333倍;色度超標1倍,超過塑料清洗回用水質要求。生活污水處理池人工濕地總排口 CODCr超標16.633倍;氨氮超標35.266倍;SS超標0.4倍;總磷超標6.9倍;色度超標1倍;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Ⅳ類標準排放限值。你公司未能提供水污染物自行檢測報告;未能提供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應急池存放大量廢水,未能發揮應急池的作用。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監測報告單。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和《和平縣環境保護局文件》(和環審〔2016〕111號)批復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未達標廢水;
2、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實行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3、盡快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
4、15天內清空應急池存放的大量廢水;
5、查找原因,增加設備、完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工藝,確保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達到回用水質要求和排放標準。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