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08號)
河源市恒和再生資源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秀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5921994627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14日到你公司位于和平縣大壩鎮工業發展區工業三路的廢塑料加工園區污水處理廠、塑料加工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發現河源市恒和再生資源產業有限公司(廢塑料加工園區污水處理廠、塑料加工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存在以下問題:
1、你公司在和平縣大壩鎮塑料加工園區建設的廢塑料加工園區污水處理廠:未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未編制驗收報告、未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部分處理工序未完善;
2、塑料加工園區生活污水處理廠:未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部分處理工序未完善;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相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完善相關污水處理工序;30日內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