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21﹞02號)
河源華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雄武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4UU3J98K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工業園工業四路4號C區
2021年1月11日,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在你廠區內擅自傾倒、排放工業固體廢物,將清洗生產線產生的沉淀池污泥通過暗管經抽水機排到大壩工業園AB排洪管處,污染環境;,未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未規范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場所;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投放工業固體廢物”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七)、(八)、(十)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將私設的暗管拆除;
2、限10天內將隨意傾倒、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統一收集規范貯存;
3、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 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