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21﹞11號)
和平縣浰源鎮人民政府
地址:和平縣浰源鎮街鎮
2021年4月5日,縣環境監察分局收到和平縣環境監測站出具《浰源鎮鎮級污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監測結果》報告單。根據和平縣環境監測站2021年3月29日出具《浰源鎮鎮級污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監測結果》顯示,你鎮屬下的浰源鎮生活污水處理站總磷濃度超過排放標準0.22倍。
你鎮(生活污水處理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原因;
2、完善相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行、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如你鎮(生活污水處理站)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進行處罰。
你鎮(生活污水處理站)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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