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9和環責改字〔2021〕06號)
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向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15日對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存在以下問題:
1、你公司所屬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調節池庫區上面發現有部分滲濾液溢出;
2、未按規定設置足夠的應急事故池;
3、未按規定進行自主監測;
4、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未按規定建設好固體廢物收集、存放場所。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八)、(十)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 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整改任務。
你公司應于2021年4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東源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1年 3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