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05號)
和平縣恒鑫礦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倫欽成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895008Y
地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工業園大壩集中發展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30日對你公司展開調查,發現你公司未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產生的粉塵向環境排放。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觀點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
2、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后,方可開工建設。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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