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20號)
和平縣淼鑫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麥鵬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4MA55R7M90N
地址:和平縣古寨鎮河東村長嶺排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6月17日會同和平縣古寨鎮政府、古寨鎮河東村委會工作人員對你公司位于和平縣古寨鎮河東村長嶺排(養殖場建設項目)展開調查,發現你(養殖場建設項目)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三、漁業04:內陸養殖0412)環評類別,應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你(養殖場)未按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養殖,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經處理的水產養殖廢棄物向環境排放。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公司(養殖場建設項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養殖場建設項目):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未經處理的水產養殖廢棄物向環境排放;
2、30天內完善相關環保手續;配套建設水污染物治理設施。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公司(養殖場建設項目)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公司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