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河環和責改字〔2021〕04號)
和平縣龍新種養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謝鵬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3441624MA55P9X444
地址:和平縣禮士鎮龍塘村委會洋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4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下發文件《新豐江水庫生態環境執法檢查行動方案》,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2日會同市局執法科、和平縣禮士鎮政府、龍塘村委會工作人員對你合作社展開調查,發現你合作社未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養殖,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向環境排放。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合作社: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向環境排放;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養殖廢水不外排。
2、30天內完善環保相關手續;按養殖小區標準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否則不得繼續養殖。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合作社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合作社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合作社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