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03號)
和平縣禮士羊坑養豬場
經營者:陳俊款
注冊號:44162400037596
地址:和平縣禮士鎮龍塘村委會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4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下發文件《新豐江水庫生態環境執法檢查行動方案》,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1日會同市局執法科、和平縣禮士鎮政府、龍塘村委會工作人員對你(養豬場)展開調查,發現你(養豬場)未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養殖。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2、現場照片。
你(養豬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你(養豬場):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完善環保相關手續,否則不得繼續養殖。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在送達本決定書后六十日內對你(養豬場)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的執行情況實施復查。復查前,你(養豬場)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附其相關證明材料。你(養豬場)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法進一步處理。
你(養豬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