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河環和責改字〔2021〕01號)
和平縣公白鎮美塘村興利養殖場
經營者:李偉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4MA4UX6TN0P
地址:和平縣公白鎮美塘村委會下坑
2021年4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下發文件《新豐江水庫生態環境執法檢查行動方案》,我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1日會同市局執法科執法人員,對你(養殖場)展開調查,發現你豬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1、豬場產生的養殖廢水經沉淀后到沼氣池厭氧處理,但沼氣池處理效果不明顯;
2、氧化塘、凈化塘滿負荷運行,達不到氧化、凈化效果,形同虛設,安裝抽水機未將廢水抽至山上灌溉樹木,產生廢水排外水溝到美塘河,污染水體;
3、未安裝干濕分離器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現責令你養殖場:
1、將沼氣池收復好、恢復厭氧處理功能,產生的沼氣要燃燒或者利用,不得直接外排;
2、將氧化塘、凈化塘里的污泥、殘渣清淤處理;
3、安裝豬糞干濕分離器,減少豬糞排入沼氣池,保證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我局將對你豬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豬場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進行處罰。
你豬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