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21〕05號)
和平縣貝墩鎮楊梅山豬場
經營者:朱海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4MA4X5MHXU
地址:和平縣貝墩鎮石村村委會朱屋
2021年2月22日我局收到群眾舉報和平縣貝墩鎮石村水庫有一養豬場廢水外排,空氣中充滿豬糞味,嚴重影響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2021年2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豬場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你豬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1、豬場產生的養殖廢水經沉淀后到沼氣池厭氧處理,但沼氣池處理效果不明顯;
2、氧化塘、凈化塘滿負荷運行,達不到氧化、凈化效果,形同虛設,充滿臭氣,安裝抽水機未將廢水抽至山上灌溉樹木;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現責令你養殖場:
1、將沼氣池收復好、恢復厭氧處理功能,產生的沼氣要燃燒或者利用,不得直接外排;
2、將氧化塘、凈化塘里的污泥、殘渣清淤處理;
3、安裝豬糞干濕分離器,減少豬糞排入沼氣池,保證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我局將對你豬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豬場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豬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