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龍獅金龍礦區陶瓷用高嶺土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和環審[2021]6號
和平縣大壩金龍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來《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龍獅金龍礦區陶瓷用高嶺土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的通知》以及《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21]4號)和《河源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和平縣大壩金龍礦業有限公司,位于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礦區范圍由26個拐點圈定,面積0.39276km2,開采標高+496m~+374m。礦區范圍內保有資源儲量(122b+333)20568kt(瓷土6171kt,粘土量2446kt;瓷石14397kt),其中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122b)8629kt(瓷土3532kt,粘土量1400kt;瓷石5097kt),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11939kt(瓷土2639kt,粘土量1046kt;瓷石9300kt),本次設計利用的礦產資源儲量1528.2萬t,確定的開采儲量1085.3萬t,設計礦產資源利用率為71%。
二、根據河源市天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龍獅金龍礦區陶瓷用高嶺土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則同意該項目建設。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標準:項目大氣污染源主要集中在礦區和臨時堆放場,產生的廢氣主要為開挖、鏟裝、運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廢氣以及車輛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汽車尾氣,粉塵廢氣中污染物的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施工機械及車輛運輸廢氣中污染物執行《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7691—2018)中的限值;食堂油煙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二)廢水執行標準:運營期員工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用于礦區綠化灌溉及周邊林地灌溉,參照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旱作標準;
(三)噪聲執行:營運期項目所在區域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固廢《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關于發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2001)等3項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號)。危險廢物暫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2012);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采用灑水車、噴水裝置對粉塵進行防治;
(二)做好廢水、污水處理工作: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回用于礦區周邊林地灌溉及礦區綠化,淋濾水經處理后部分回用;
(三)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開采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的噪聲源采取降噪措施;距離衰減以及山體隔聲吸聲處理;
(四)做好固體廢物處理工作:剝離表土堆存在表土堆存場用于后期復墾,不對外排放;爆炸物品(炸藥和雷管),產生的廢雷管由爆破機構當場收走;機修廢物收集后交由具有相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生活垃圾經收集后,安排專車定期清運出礦山,再交由當地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備案,納入常規管理。
七、本項目日常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由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本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據。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21年3月9日
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龍獅金龍礦區陶瓷用高嶺土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公示文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