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和平縣建筑渣土綜合處理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和平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你公司報送的《和平縣建筑渣土綜合處理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和平縣建筑渣土綜合處理場位于河源市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和平縣殯儀館旁東側山谷,本項目由和平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實施,項目總投資為7877.41萬元。項目規劃總用地面積272750m2(折合409.13畝),計劃分三期建設,其中一期工程用地面積99620m2,二期工程用地面積94730m2,三期工程用地面積78400m2。
二、根據廣州星圖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和平縣建筑渣土綜合處理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則同意該項目建設。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項目運營期粉塵、燃油廢氣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二)廢水執行:員工辦公生活污水、車輛清洗廢水、建筑渣土堆填區下滲水、雨天地表徑流、車輛清洗廢水經隔油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車輛清洗或場區內灑水抑塵,不外排。員工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處理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旱作標準后,回用于場區內綠化灌溉,不外排。建筑渣土堆填區下滲水、雨天地表徑流經處理后盡量回用于場區內灑水抑塵,未能回用的經處理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其中SS排放標準參照執行《地表水資源質量標準》(SL63-94)三級標準);
(三)噪聲執行:項目施工期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項目運營期場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場區內運輸道路需要定時灑水,保持路面濕潤可減少塵土飛揚,同時限速、運輸車輛加蓋篷布運輸,減少進出場運輸車輛產生的飛揚的粉塵;
(二)做好項目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中的旱作標準后,作為項目場區內及周邊林地的灌溉用水,不外排。車輛清洗廢水經隔油沉淀處理后回用于場區內灑水抑塵,不外排;
(三)應加強場區管理,減少高噪聲設備夜間運行頻率。經距離衰減、綠化吸收;
(四)項目固體廢棄物主要為員工辦公生活垃圾,沉砂池沉渣。員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環衛部門清運;沉砂池沉渣定期清理后在本項目渣土堆填區填埋處理;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備案,納入常規管理。
七、本項目日常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由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本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據。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