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平縣禮士鎮衛生院)
和環責改字﹝2020﹞11號
和平縣禮士鎮衛生院
法定代表人:黃新活
全國唯一標識碼:440054237
地址:和平縣禮士鎮街鎮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9月7日對你衛生院進行日常執法檢查,發現你衛生院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衛生院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未按醫療廢物暫存場所規范建設,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等安全措施;未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調查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第十九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2、20日內完成醫療廢物暫存場所按規定要求落實整改。
你衛生院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衛生院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你衛生院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衛生院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 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