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平縣宏天塑料有限公司)
和平縣宏天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偉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082642022C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4路2號B區
2020年8月14日、9月3日,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委托河源市宏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公司實行監督性監測。根據河源市宏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號:E20080233-1)顯示,你公司排放臭氣濃度超過排放標準0.545倍。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我局決定: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造粒工序車間立即停產整治;
2、將一樓涉VOCS排放的造粒工序工藝所在車間窗戶進行密閉;
3、待完善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經第三方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 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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