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和平縣創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觀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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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10月15日對你公司(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建設項目)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依法應當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建設項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30天內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完善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我局將對你公司(建設項目)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建設項目)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建設項目)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依法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