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環罰字[2020]6號)
和環罰字[2020]6號
河源豪景盛塑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322175719E
經營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四路6號A區
法定代表人:曾奕峰
公民身份號碼:4451021977********
住址: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打銀街曾厝巷15號
自今年5月份以來,我局不斷接到群眾反復投訴,反映大壩工業區相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刺鼻惡臭氣體,污染周圍空氣環境,嚴重影響他們的生活生產和心身健康。為此我局曾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并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我局在2020年8月17日委托河源市宏灝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你公司進行監督性監測,以及根據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生產過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以致惡臭氣體排放超出《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的1.085倍。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8月17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頁);
2、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2020年9月1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共2頁);
3、河源市宏灝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E20080233-6;共6頁);
4、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20]16號)及送達回證;
5、2020年8月17日現場拍攝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規定。
我局對本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查,于2020年9月29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環罰告字[2020]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現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第(八)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每日按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
繳納罰款方式:在和平縣財政局綜合股開具繳納罰款票據并加蓋我局公章,然后憑票據到縣城任何一間銀行或者銀行營業網點繳納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和平縣人民政府或者河源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謝建新
電 話:5689978
地 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堤路49號
郵 編:517200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