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環保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5月31日到河源順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位于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雙到產業基地F棟(建設項目)在生產過程中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F棟一樓涉VOCS排放的工藝所在車間窗戶未進行密閉,故意稀釋排放的現象存在;F棟三樓涉VOCS排放的工藝所在車間未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窗戶未進行密閉。
法律依據:該公司(建設項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處罰結果:我局對河源順科塑膠有限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20〕07號):責令該公司停產整治;下達了《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環罰字〔2020〕1號):并處罰款12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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