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和平縣新陽光汽車維修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和平縣新陽光汽車維修廠:
你廠報送的《和平縣新陽光汽車維修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和平縣新陽光汽車維修廠建設項目選址位于和平縣陽明鎮珊瑚路107-1號,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114.555615°, 北緯24.255542°。項目總投資35萬元,占地面積1411m2,建筑面積500m2,主要從事汽車維修、噴漆等服務,主要工藝為修復、做底、打磨、清洗、吹干、噴涂、烤漆、打蠟等,年經營汽車維修150輛、汽車噴漆100輛。
二、根據河源市盛粵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和平縣新陽光汽車維修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則同意該項目建設。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項目顆粒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總VOCS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中第Ⅱ時段VOCs排氣筒排放限值及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食堂廚房油煙廢氣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核定顆粒物0.0001kg/a(無組織),NOX0.0027t/a,VOCS0.002kg/a(其中有組織0.001kg/a、無組織0.001kg/a)。
(二)廢水執行:項目所在區域屬于和平縣城生活污水處理廠集污范圍,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清洗廢水經隔油隔渣池處理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和平縣城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與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城鎮污水處理廠第二時段一級標準中的較嚴值。
(三)噪聲執行:本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項目一般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單中的有關規定;危險廢物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單中的有關規定。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落實“三廢治理”,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做好清潔生產工作,從源頭控制污染物的產生,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做好各類危險廢物的臨時存放場所的防滲、防漏措施,杜絕事故性排放;
(四)嚴格落實評價提出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將項目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備案,納入常規管理。
七、本項目日常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由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本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據。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