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和平縣晟暉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和環審[2020]15號
和平縣晟暉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和平縣晟暉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9月1日施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名錄(2019年本)的通知》和《河源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名錄(2017年本)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和平縣晟暉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由和平縣晟暉混凝土有限公司投資新建,項目選址位于和平縣彭寨鎮聚史村黃頸坑229省道北邊,中心位置地理坐標為:東經115.060293,北緯24.220562,主要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項目總投資2519萬元,占地面積6397m2,建筑面積約1200m2,年產商品混凝土約11萬噸。
二、根據深圳華越環境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和平縣晟暉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項目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和要求的前提下,原則同意該項目建設。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大氣執行:施工期揚塵(顆粒物)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項目營運期粉塵(顆粒物)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廚房油煙廢氣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核定指標為:顆粒物≤0.009t/a(無組織排放)。
(二)廢水執行:項目生產廢水經過濾池處理后回用于生產(攪拌工序),不外排。項目生活污水經環保處理設施處理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旱作標準后回用于周邊林地灌溉。
(三)噪聲執行: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即晝間≤70dB(A),夜間≤55dB(A)。本項目營運期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標準。
(四)固體廢物執行:項目一般固體廢物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單中的有關規定。
四、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工程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生產廢水:本項目生產廢水主要是實驗檢測廢水和洗車廢水,項目生產廢水經過濾池處理后回用于生產(攪拌工序),不外排。本項目生活污經環保處理設施處理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旱作標準后回用于周邊林地灌溉。
(二)生產廢氣:
(1)上料過程的粉塵
本項目使用鏟車上料過程會產生粉塵,應通過灑水預濕和在上料點噴水霧等方法對粉塵進行防治,減少揚塵。
(2)原料堆場的揚塵
為減輕原料堆場的揚塵污染,將物料儲存于半封閉原料倉內,并定期灑水加濕,以降低揚塵。
(4)食堂廚房油煙
本項目食堂廚房油煙廢氣經靜電油煙凈化器處理后,通過專用煙道引至樓頂高空排放。
(三)噪聲:本項目主要噪聲源為攪拌機、鏟車、攪拌車、泵、風機等,其噪聲值約為70-85dB(A)。為了減輕各類噪聲對工作操作環境和周圍聲環境影響,根據各類噪聲源特征,提出以下噪聲防治措施:
1、各種風機、水泵等設備噪聲均在75dB(A)左右,設計時應考慮對噪聲較大的車間選用隔聲及消聲性能較好的建筑材料,操作室采用雙層隔聲門及門窗密封裝置,減輕噪聲對操作人員的危害和對環境的影響。
2、風機出口要加消音器和消聲風道,風機和風管采用軟接頭連接,水泵出入口裝避振器以降低噪聲,在安裝高噪設備時應加防振設施,降低設備噪聲對場界聲環境的影響。
3、在設計中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場內建筑物的隔聲作用,以減輕各類聲源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4、貨物運輸車輛應配備低音喇叭,在場區內做到不鳴或少鳴笛,以減輕交通噪聲對場區周圍居民區的影響。
5、在引進設備過程中,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應盡量采用低噪聲設備,設備安裝中基礎應做減振處理。
6、在場區空地上盡量進行綠化,可以起到降噪消聲、凈化空氣的作用。
(四)固體廢物
1、沉渣本項目生產廢水過濾處理過程會產生沉渣,全部回用于生產(攪拌工序)。
2、生活垃圾本項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五、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動時,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建成后,須組織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并報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備案,納入常規管理。
七、本項目日常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由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本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為日常的管理提供依據。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