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和環責改字〔2020〕07號
河源順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海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14HNYX7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雙到產業基地E棟1樓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5月31日到你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雙到產業基地F棟(建設項目)在生產過程中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F棟一樓涉VOCS排放的工藝所在車間安裝大風量風扇、窗戶未進行密閉故意稀釋排放的現象存在;F棟三樓涉VOCS排放的工藝所在車間未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窗戶未進行密閉。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建設項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
1、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F棟一樓注塑車間、三樓涂膠車間立即停產整治;
2、拆除F棟一樓涉VOCS排放的工藝所在車間安裝的大風量風扇;
3、將F棟一樓涉VOCS排放的工藝所在車間窗戶進行密閉;
4、F棟三樓涉VOCS排放的工藝所在車間應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并將生產車間的窗戶進行密閉;
5、待完善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并正常運行,經第三方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依法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源市生態環境局和平分局(代章)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