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和平縣人民醫院綜合大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和環審[2019]18號
和平縣人民醫院:
你院報送的《和平縣人民醫院綜合大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已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廣西欽天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和平縣人民醫院綜合大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結論。
二、按《報告表》內容,和平縣人民醫院綜合大樓項目位于和平縣陽明鎮和平大道下葉村和平縣人民醫院內,中心點地理坐標為:114°55′45.51″E,24°26′27.30″N。項目占地面積16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7200平方米。在和平縣人民醫院內建設1棟10層的綜合樓,開設康復醫學科、中醫科、消化內科、內分泌科、泌尿科、購置醫療設備一批,項目建成后擬設置200張住院病床,日門診量190人次。總投資額約9028.55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50萬元。環保投資包括污水處理設施、降噪設施、生活垃圾的清運等。
根據廣西欽天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和平縣人民醫院綜合大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結論和要求,項目醫療綜合廢水依托和平縣人民醫院污水處理站采用一級處理+消毒(二氧化氯消毒)工藝處理,醫療廢水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綜合醫療機構及其它醫療機構預處理標準后,排入和平縣生活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后排放。項目在滿足環境安全距離和醫療廢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條件前提下,同意該項目按《報告表》所列地點、性質、規模和環保措施進行建設。
三、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執行下列標準:
(一)施工期施工人員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和平縣生活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
項目運營期排放的廢水主要為醫療廢水和醫護人員生活污水,依托和平縣人民醫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綜合醫療機構及其它醫療機構水污染物預處理標準后,排入城鎮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和平縣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后,尾水排入雅水河,通過雅水河匯入和平河城區段。
(二)施工期粉塵顆粒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項目運營期污水處理站周邊空氣中污染物執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3污水處理站周邊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三)施工期邊界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即晝間≤70 dB(A),夜間≤55 dB(A)。
項目營運期噪聲主要為空調機運行噪聲、住院部就診人員嘈雜聲。場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 類區標準,即晝間≤60dB(A),夜間≤50dB(A)。
(四)一般固體廢棄物和醫療廢物應該分別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的暫存設施應符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醫療廢物管理的相關要求以及《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
四、按《報告表》的要求落實“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污染防治設施要實行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并落實以下各種污染防治措施和環保要求,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須以實施清潔生產為前提,選用環評所述的先進設備、節能材料、環境管理及治污措施等,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醫院必須實行雨污分流、醫污分流制。按環評要求做好各性質廢水的收集、預處理及集中處理,醫療廢水經醫院內自建的污水處理設施一級強化處理工藝進行處理,外排廢水各項指標須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表1.3-5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預處理排放標準以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三級標準后,你院須建設好接入縣城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的污水管道再進入和平縣城市生活污水廠處理。
(二)項目產生的醫療垃圾應嚴格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進行暫存、運輸和處置。醫療垃圾分類收集,存放于密封的容器中經消毒后,置于項目所建的醫療垃圾貯存點,委托河源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集中無害化處理。
(三)項目產生的醫療廢物及經脫水消毒后的化糞池污泥和污水處理站柵渣、污泥等危險廢物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置,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按國家規范要求建設危險廢物收集及臨時貯存場所。生活垃圾等一般固體廢物應交由有關部門及時清運和處置。應采取有效除臭措施,確保污水處理站、化糞池周邊大氣污染物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污泥濾縮應全封閉進行,產生惡臭氣體應經引風裝置收集后經活性炭吸附處理達相關標準要求后引至樓頂排放,排口避開周邊環境敏感點。
(四)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廢舊藥物、污水處理站污泥等各類固體廢物必須按各固廢特性進行分類收集、按要求臨時堆放儲存,并及時送相關資質單位進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及暫存應嚴格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執行。
(五)選用低噪聲的發電機組、水泵、風機、冷凍機、冷熱泵機組等設備并設置在專用封閉房內,要合理布局,盡量遠離噪聲敏感點。車輛進出禁鳴喇叭、限速行駛,夜間急救車進出時提前關閉警報聲,確保噪聲符合國家噪聲排放標準,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六)按事故風險防范要求全面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各項環保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建立環保管理機構,配備環保技術人員和應急設備,加強日常環保管理,確保院內環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全面做好二氧化氯發生器和化學品在運輸、儲存、使用等環節管理,針對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及加強日常的演練。
(七)加強固體廢棄物管理。按照《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醫療垃圾臨時貯存點必須采取防滲、防雨、防偷等措施,對項目產生的醫療垃圾、污水處理站污泥等危險廢物實行轉移聯單及申報制度,必須交由有危廢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理,同時報縣環保部門備案;生活垃圾經分類收集后送至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場集中處置;過期不合格藥品應按相關要求處置。
六、項目建成后建議廢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外排污水量為19989.23m3/a,CODcr排放總量為4.99t/a,NH3-N總量為0.19t/a。廢水總量納入污水處理廠的總量中,建議不單獨分配總量指標。根據工程分析,項目廢氣產生量很少,不設總量控制指標。
七、本批復作為該建設項目選址報建和建設依據。項目竣工后,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自主驗收,并向監管部門備案,根據相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納入常規范圍管理。
八、本項目日常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由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本項目的“三廢”排放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為日常的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環評規劃股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