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30號
和平縣合水中和養豬場
經營者:謝王清
社會信用統一代碼:92441624L68310200U
地址:和平縣合水鎮中和村
2019年6月21日群眾到我局進行信訪舉報合水鎮中和村焦坑尾有養豬場廢水外排,污染水源。2019年6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養豬場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你養豬場存在以下環境問題:
1、你養豬場產生的養殖廢水經沼氣池厭氧處理后,未流入沉淀池、氧化塘、凈化塘直接外排;
2、未進行雨污分流,雨水進入氧化塘;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現責令你養豬場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污,30日內將沼氣池厭氧處理后的廢水引入沉淀池、經氧化塘、凈化塘處理;對雨水進行截流,鋪設管網進行雨污分流;安裝抽水機將產生的廢水經處理達要求后抽到山上肥果、肥樹,保證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我局將對你養豬場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養豬場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養豬場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和平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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