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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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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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4月18日對你公司(建設項目)展開調查,發現你公司(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建設項目)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待完善環保相關手續后方可建設。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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