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34號
和平縣長塘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徐州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L091238190
地址:和平縣長塘鎮長塘大道
2019年7月18日我局收到河源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關于和平縣長塘鎮加油站未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設施的情況通報),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對你加油站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加油站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加油站未按法律規定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設施,無組織排放VOCs污染物,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加油站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聘請第三方制定油氣回收處理設施改造方案及落實施工工作,同時落實加油站地下油罐雙層罐改造工作。
你加油站應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河源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遞交《加油站油氣回收驗收申請表》,按照《河源市加油站、儲油庫油氣回收綜合治理驗收材料清單》的要求遞交驗收所需材料。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加油站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加油站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東源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