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26號
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向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
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6月14日對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了聯合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所屬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發現2019年6月3日、4日、9日、14日氨氮超標;對COD監測沒有按技術規范要求每2小時監測一次,目前在線監控設備每天只監測一次。
以上事實,有河源市生態環境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 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你公司應于2019年6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和平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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