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06號
和平縣弘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向偉
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3039121702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七窖村
我局執法人員會同縣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于2019年3月8日對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所屬的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于2019年3月7日下午至8日將生活垃圾滲濾液調節池覆蓋膜表面被污染的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三臺1千瓦抽水機接管外排到七窖河。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和平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和平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 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拆除外接水管。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和平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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