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07號
和平縣福和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欣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6698690743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
2019年3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市生態環境局領導對你公司(電鍍廢水處理中心)進行應急管理工作檢查,發現你公司(電鍍廢水處理中心)綜合污水處理站的濃硫酸儲存區未設置應急備用罐,地底表面腐蝕嚴重,存在較大的環境安全隱患: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于發現后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電鍍廢水處理中心) 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天內將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現場應急預案,報我局。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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