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31號
廣東綠華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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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優勝鎮工作人員于2019年7月2日對你公司(城市污泥資源化利用項目)進行了聯合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城市污泥資源化利用項目)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清掃、灑水等措施,造成在堆存、運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影響周邊村民生產、生活。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制定整改方案,按環評要求做好集中收集處理、密閉、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排放,確保氣態污染物達標排放。
你公司應于2019年7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和平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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