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10號
和平縣和惠石材店
經營者:朱志堅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441624600126642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新潭路24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4月22日到你石材店進行現場調查,發現你石材店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在和平縣陽明鎮新潭路24號進行石材加工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往外排,造成水質污染,群眾反映強烈,多次通過各種途徑向政府部門及縣環保局反映和投訴;
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現場調查核實,你石材店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加工石材產生的廢水;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石材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現責令你石材店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對加工石材產生的廢水進行有效處理,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我局將對你石材店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石材店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石材店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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