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08號
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寶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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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河源市12345政府熱線(受理編號:441600-000179608)舉報,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4月3日到你公司在和平縣陽明鎮南園路承建的和平碧桂園建筑工地進行現場調查發現:你公司未按規定的施工作業時間進行施工。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限制你公司施工作業時間為:每天的6時至12時、14時至22時。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嚴格按照施工時間進行施工。否則,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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