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9 ] 24號
中鐵六局贛深客專(GSSG-3標)工程指揮部二分部: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群眾來信投訴,投訴內容為:高鐵在施工中造成中前村芹洞片河道水域改變,產生的淤泥堆放場擋土墻破壞,淤泥流入排水渠、小溪,嚴重影響附近村民的工作生活環境。我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6月3日到和平縣林寨鎮中前村贛深客專鐵路(GSSG-3標)二分部項目現場執法檢查群眾反映情況,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贛深客專鐵路(GSSG-3標廣東段)項目施工過程中未按原環境保護部《關于新建鐵路贛州至深圳客運專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16〕152號)要求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和平縣林寨鎮中前村施工工地大面積山體開挖、棄土場均未建設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水土流失嚴重,影響下游水環境質量。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責令你(單位)予以整改。
整改要求:1.按照環評要求建設相關設施,做好建設項目生態保護和水土保持工作;2.施工過程中減少施工面,減少對地面草木的破壞,加強施工便道的管理;3.項目建設過程中,棄土場必須先擋后棄,嚴禁棄土場以外的地方堆棄,對中前村芹洞的棄土場出現破壞、滑移等問題,應及時加固、修復,保證邊坡的穩定,對中前村芹洞彼頭的棄土場,必須建好擋土墻,確保渣土不外流,減少對周邊的水質造成影響,對破壞的植被及時進行生態復綠。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和平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