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8〕72號
元美精密五金(和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朝東
社會信用代碼:91441600663316495P
地址: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工業園D-1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11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業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放在一起;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范措施。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范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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