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8 〕71號
汕頭市潮陽第一建安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陳沐春
社會信用代碼:91440513193280706H
地址:汕頭市潮陽區文光棉西路305號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11月13日對你公司建設工地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和平縣福和產業轉移園內(寶信豪庭后面)承建的房地產建設項目建筑工地未按規定的施工作業時間進行施工,周邊居民對你公司發出的噪聲,影響了正常的生活環境問題反映強烈,多次通過各種途徑向政府部門及縣環保局反映和投訴。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嚴格按照施工時間進行施工,限制你公司施工作業時間為:每天的6時至12時、14時至22時。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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