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18〕67號
和平縣浰源鎮廣鑫石材店
法定代表人:賴東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624MA51XI9E0R
地址:和平縣浰源鎮街鎮
2018年10月9日,縣環保局接到河源市12345政府熱線交辦件(受理編號:441600-000154168),2018年10月10日分局執法人員會同和平縣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你石材店現場調查及監督性監測,根據《和平縣浰源鎮廣鑫石材店監督性監測結果表》(2018年10月11日)顯示,你石材店經營中產生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2類標準晝間60分貝,實測65.2分貝。超標5.2分貝;
你石材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三條: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和擾民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限期治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你石材店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噪聲達標排放,如你石材店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對你石材店實施處罰。
你石材店應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石材店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石材店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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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