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18〕66號
和平縣大家歡酒吧
法定代表人:陳飛翠
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441624600040076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東山路橋頭謝屋
2018年10月8日,縣環保局接到和平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掃黑除惡線索交辦通知書(第HP20180108號),2018年10月9日晚上分局執法人員會同和平縣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你酒吧現場調查及監督性監測,根據《和平縣大家歡酒吧監督性監測結果表》(2018年10月11日)顯示,你酒吧經營中產生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2類標準夜間50分貝,實測60.1分貝,超標10.1分貝。
你酒吧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經營中的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城市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場界噪聲值不超過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你酒吧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噪聲達標排放,如你酒吧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對你酒吧實施處罰。
你酒吧應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酒吧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你酒吧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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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