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18〕65號
和平縣華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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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子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4WBT8Y1P
地址: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四路6號B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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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10日到你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及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 ? 你公司在和平縣大壩鎮大壩工業區工業四路6號B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 ?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 ? 你公司(建設項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 ? 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待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方可建設。
? ?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處罰。
? ?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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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
2018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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