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 2018〕61號
和平縣興英廢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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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溫錫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MA51M5PR0P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嶺排路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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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9月3日到你廢品店進行現場執法檢查及調查發現你廢品店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 ? 你廢品店在和平縣陽明鎮嶺排路107號(建設項目)未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
? ?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等為證。
? ? 你廢品店(建設項目)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 ? 責令你廢品店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善建設項目環保手續。
? ? 我局將對你廢品店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廢品店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處罰。
? ? 你廢品店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依法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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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
2018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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