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環責改字〔2018〕52號
和平縣福和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欣聰
社會信用代碼:914416246698690743
地址: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
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5月28日對你公司(廣東省和平鐘表產業配套項目)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廣東省和平鐘表產業配套項目)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在和平縣陽明鎮福和產業轉移園的廣東省和平鐘表產業配套項目未完成《排污許可證》改正規定。
以上事實,有和平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相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在本辦法實施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廣東省和平鐘表產業配套項目)?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45日內完成改正規定。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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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源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和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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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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