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大壩高嶺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土地平整工程“5·13”一般爆破事故調查報告
一、報告開篇和事故性質認定
2025年5月13日17時30分許,和平縣高嶺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土地平整工程發生一起因石方致裂破碎作業,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的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10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和平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任組長,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工業園管理委員會、縣總工會和大壩鎮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和平縣大壩鎮“5·13”一般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參與事故調查。5月19日,河源市安委辦對這起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
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問話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和平縣大壩鎮“5·13”事故是一起因石方致裂破碎違規操作引起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涉事工程概況
工程項目:和平縣高嶺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土地平整工程;
地點: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
主要建設內容:土方開挖、調運、回填等。
(二)有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和平縣產城融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和平產城融合公司),吳某卿擔任法定代表人,持有一般營業執照。
經營范圍: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項目:土地整治服務等。
2.承建單位:河源市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河源水利水電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曾某龍,持有一般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等。
3.監理單位:中楠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中楠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5日,法定代表人韓某,持有一般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建設工程監理等。
4.施工單位:廣西德運破巖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廣西德運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1日,法定代表人艾某龍,持有一般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對外承包工程,建筑用石加工等。持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備案證明》。
(三)涉事工程合同情況
2024年11月27日,和平產城融合公司與中楠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約定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檢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等。
2024年12月5日,和平產城融合公司與河源水利水電公司簽訂《和平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和平縣高領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土地平整工程》;工程內容:土石方的開挖、調運、回填。
2025年2月18日,河源水利水電公司與廣西德運公司簽訂《石方致裂破碎合作協議》,協議的工程內容:鉆機打孔、靜態膨脹致裂及致裂前后安全檢查、排查、警戒等工作。
2025年2月20日,河源水利水電公司與廣西德運公司簽訂《和平縣高領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土地平整物理靜態致裂工程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含靜態致裂作業要點:1、填充致裂劑作業由專業技術員進行,嚴格按照設計方案的要求填充;2、填充致裂劑前要做好相關的檢查,確保無誤后方可進行填充致裂劑作業。
(四)涉事項目的施工工藝
根據《和平縣高領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土地平整石方致裂工程專項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所使用的專利是《實用型專利》。施工流程:鉆孔→停留4小時及以上→測量孔內溫度→第一次填充致裂劑→放入第一根電線→第二次填充致裂劑→放入第二根電線→致裂。
(五)廣西德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艾某龍,擔任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江某華,廣西德運公司員工,持有廣西德運公司頒發的《德運破巖物理靜態致裂技術研發測試操作證》,承擔施工現場填充致裂劑的工作。經調查,其符合《和平縣高嶺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物理靜態致裂工程專項設計施工方案》的填充致裂劑工作要求。
3.江某,廣西德運公司員工,持有廣西德運公司頒發的《德運破巖物理靜態致裂技術研發測試操作證》,承擔施工現場填充致裂劑的工作。經調查,其符合《和平縣高嶺土高新材料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物理靜態致裂工程專項設計施工方案》的填充致裂劑工作要求。
(六)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5月13日7時,廣西德運公司安排兩名員工在事發地進行打孔作業,17時打孔工作全面結束,其中涉事孔位是最后一批打孔孔位。
17時,江某、江某華佩戴好勞保防護裝具后,在未測量孔內溫度,且停留時間不足4小時的情況下立即開展孔內填充致裂劑工作。在第二次填充致裂劑的時候發生了事故,石方提前致裂,導致江文華和江楠兩人被飛石砸傷,最終造成1人搶救無效死亡,1人送醫院搶救后脫離危險。
(七)事故現場情況
經調查,事故現場位于和平縣大壩鎮高嶺上高新材料生產基地,事故發生在一個直徑1.5米的類圓形塌方處,中間有一個直徑0.1米的圓形孔洞,并有電線從孔洞內引出,其底部被碎石充填,孔內有明顯斷裂石壁。在該類圓形塌方處北側有兩名施工人員(其中一人為遇難者江某華),當時正在向孔洞內進行填充作業。
(八)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事故死亡人員:江某華,女,湖北省武穴市人。
2.事故受傷人員:江某,男,湖北省武穴市人。
3.直接經濟損失。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10萬元。
2025年7月2日,經司法鑒定,認定此次事故的遇難者屬在進行致裂作業中被飛出的碎石擊中右額部,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系重度顱腦損傷致死,排除他殺。
(九)事故發生地天氣情況
經氣象部門查詢,2025年5月13日17時和平縣大壩鎮龍獅村無降雨,氣溫24.5~29.4℃;極大風速2.8米/秒(2級)。經調查,該事故發生原因排除天氣因素。
三、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艾某龍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即江某文華與江某兩人被120緊急送往和平縣人民醫院搶救,其中江某華經搶救無效于5月14日凌晨4時死亡,江某目前生命體征平穩。
(二)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并第一時間指派縣領導到現場組織救援工作,相關部門應急響應迅速,接報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120對傷者進行搶救并緊急送往和平縣人民醫院救治;大壩鎮政府立即啟動響應,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配合相關部門的救援工作;公安部門組織警力設置警戒區域,對現場進行封鎖,保護第一現場,并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和檢查,提取及固定了相關證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協調相關單位有序開展后續工作。現場處置得當、組織指揮有序、善后處置有力,救援過程中未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無救援人員傷亡,事故應急處置較好。
(三)善后處置情況
5月15日,廣西德運公司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調解并簽訂了賠償協議,5月24日,遇難者遺體在和平縣殯儀館火化,未發生不穩定和群體事件。
四、事故直接原因
事發當天,在鉆孔組打孔工作結束后,江某、江某華違反了廣西德運公司《關于和平縣項目嚴格落實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的操作流程,在未經測量孔內溫度,且停留時間不足4小時的情況下開展孔內填充致裂劑工作,從而引發氣體膨脹,造成石方提前致裂,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五、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問題
1.廣西德運公司: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與水利水電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未嚴格落實《關于和平縣項目嚴格落實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的通知》的操作流程;對本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2.和平產城融合公司:未與河源水利水電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對項目建設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
3.河源水利水電公司:未分別與和平產城融合公司、廣西德運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4.中楠公司:未督促施工單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培訓。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2人)
1.江某華,未按廣西德運公司的《關于和平縣項目嚴格落實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的通知》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2.江某,未按廣西德運公司的《關于和平縣項目嚴格落實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的通知》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受傷,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及個人
廣西德運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和平縣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95條B階次等相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艾某龍,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和平縣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三)其他處理意見
1.責成和平縣產城融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向和平縣國資事務中心作出深刻檢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責成河源市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向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深刻檢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責成中楠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向和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深刻檢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事故主要教訓
通過對本起事故的深度調查發現,涉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培訓教育不全面。企業作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未按操作規范安全作業,最終導致事故發生。一是相關參建單位沒有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未將安全生產放在首位。二是主要負責人對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不全面,未組織對作業人員開展全面的安全培訓教育,未督促員工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三是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漠視操作規范要求,未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未能守住最后安全紅線。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參建單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一是要舉一反三,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到安全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把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二是要加強員工安全生產的培訓和教育,不留盲區和死角,認真落實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要注重加強對員工安全意識的教育,讓企業員工深刻理解安全意識的重要性;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學習,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切實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二)深刻汲取教訓。廣西德運破巖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要立即在全公司范圍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加強對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務必加強安全生產基層、特別是基層安全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情況的管理。
(三)落實落細安全監管責任。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落實落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守土有責、履職盡責,形成共治合力。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堅決堵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漏洞,要多渠道宣傳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讓作業人員認識到違規操作的嚴重后果,提升安全意識。要加大宣傳投入,充分借助各種信息傳媒手段,形成并保持有廣度、有深度、有規模、有影響的宣傳聲勢,擴大安全宣傳覆蓋面。要堅持和完善媒體曝光機制,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公開曝光嚴重違法行為、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和事故責任追究情況,有效向廣大企業員工推送,確保各行業安全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