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掃黑除惡治亂典型案例
案例一:黃**(和平縣彭寨**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案
一、案件簡介:
2018年10月30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廣東省惠州市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黃**經營的和平縣彭寨**加油站銷售的汽油、柴油進行抽樣送檢,經廣東省惠州市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當事人黃**經營的和平縣彭寨**加油站所銷售柴油不合格。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黃**經營的和平縣彭寨**加油站銷售上述0#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2019年1月15日,我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15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二:梁**(和平縣彭寨鎮**加油站)銷售不合格柴油案
一、案件簡介:
2018年10月30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廣東省惠州市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梁**經營的和平縣彭寨鎮**加油站經營場所銷售的汽油、柴油進行抽樣送檢,經廣東省惠州市石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不合格。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梁**經營的和平縣彭寨鎮**加油站銷售上述0#車用柴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2019年1月15日,我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42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三:和平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案
一、案件簡介:
2019年3月開始,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流通領域商品“3.15”專項打假行動。2019年3月28日抽檢的和平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產的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產品經抽樣檢驗為不合格。
二、處理結果:
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的行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2019年5月23日,我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50元;2、處以罰款人民幣8650元,上繳國庫。
案例四:和平縣***砂石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案
一、案件簡介:2019年7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年度報告公示情況進行抽查時,發現“和平縣***砂石有限公司”未公示2017的年度報告,涉嫌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經查明,當事人和平縣***砂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成立,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未按國家規定,報送并向社會公示和平縣***砂石有限公司2017年度的年度報告,構成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對上述事實,當事人均供認不諱。
二、處理結果:依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五:和平縣****貿易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案
一、案件簡介:2019年7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年度報告公示情況進行抽查時,當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未按國家規定報送并向社會公示和平縣****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報告
二、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依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以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六:和平縣林寨鎮**廢品回收站未取得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車回收拆裝案
一、案件簡介:2019年7月4日上午,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林寨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和平縣林寨鎮興井路原紅磚廠由袁**經營的“和平縣林寨鎮**廢品回收站”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和平縣林寨鎮**廢品回收站”未經許可從事報廢車拆裝及壓縮工作。
二、處理結果:當事人在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情況下從事報廢車回收拆裝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500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案例七:和平縣**建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9日抽檢的和平縣**建材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經檢驗為不合格,當事人和平縣**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二、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2019年9月27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864元;2、處以罰款人民幣12136元,上繳國庫。以上罰沒款共計13000元。
案例八:和平縣****貿易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案
一、案件簡介:經查明,當事人和平縣****貿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未按國家規定報送并向社會公示和平縣****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年度報告,構成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對上述事實,當事人均供認不諱。
二、處理結果:當事人和平縣****貿易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7月25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和平縣****貿易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九:和平縣**X購物廣場(李**)未履行電梯使用管理人相關義務且逾期未改正案
一、案件簡介:2019年9月6日上午,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和平縣**購物廣場(李**)的經營場所檢查,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和)市監特令【2019】第47號,責令當事人于2019年9月11日前整改,并上交整改資料。但當事人未在2019年9月11日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在2019年9月18日才上交整改資料。綜上所述,當事人構成未履行電梯使用管理人相關義務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
二、處置結果:當事人和平縣**購物廣場(李**)未履行電梯使用管理人相關義務且逾期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三款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9月24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案例十:廣東**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案
一、案件簡介:2019年9月9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廣東**電梯有限公司在和平縣的經營場所檢查,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和)市監特令【2019】第50號,責令當事人于2019年9月17日前整改,并提交整改資料給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但當事人未在2019年9月17日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在2019年10月11日上午才上交整改資料。綜上所述,當事人構成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
二、處置結果:當事人廣東**電梯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九)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和《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10月16日,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