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為了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推進我縣美麗鄉村建設和振興鄉村振興,確保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開、公平、公正,有效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根據《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縣農業農村局代擬起草了《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
二、《細則》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四)《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并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
(五)《河源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三、《細則》主要內容及需要特別說明的重點問題
《細則》主要分為總則、規劃和用地、村民建房、農村宅基地和住房使用權流轉、監督管理、附則,共六章三十四條。
(一)總則。主要針對本縣的實際情況制定。主要規范本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權益,建設美麗宜居鄉村。進一步規范我縣的相關部門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理,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依法依規實施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二)規劃和用地。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法編制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及“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按標準嚴格審核審批建筑面積,做好統籌規劃。
(三)村民建房。主要是吸收和梳理了省級以上文件要求,提出了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流程,根據流程情況制作了宅基地審批流程圖,方便基層干部和群眾了解。
(四)農村宅基地和住房使用權流轉。規定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流轉,不允許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或者組織。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五)監督管理。縣人民政府及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宅基地和建房進行動態監管巡查。對違規違法建房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附則。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調整或變動,造成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為準。
四、征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縣農業農村局已征求了各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各相關單位均反饋無意見。
五、審查情況
已經縣司法局出具《和平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審查意見,并經十七屆28次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28期)審議通過。
六、解讀形式
文件的解讀采取文字形式。
七、解讀途徑
通過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解讀內容。
八、解讀時間
文件印發后立即進行解讀。
原文件鏈接地址:http://www.668kn.com/gkmlpt/content/0/579/post_579860.html#6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