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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和平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作者: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8-10-05 瀏覽次數:- 【字體:

和府辦〔2018〕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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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和平縣金融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和平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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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18年7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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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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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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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效處置我縣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保障我縣經濟安全。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由我縣地方金融風險或地方金融機構引發的金融突發事件。其他類型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按《河源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河源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源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平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1)國內或境外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危及我縣地方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時,因地方金融機構退出或被行政處置等因素導致的金融突發事件。

(3)發生或波及我縣的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地方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地方金融機構違法經營等引起的嚴重影響我縣地方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及時反應,果斷處置;統一指揮,協調配合;依法處置,穩妥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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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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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1)具有全市性、全省性乃至全國性影響波及我縣或我縣暴發波及其他縣(市、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對多個金融行業可能產生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3)我縣不能單獨應對,需跨縣(市、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1)我縣能單獨應對,不需要跨縣(市、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在一個鎮以上行政區域內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未進一步擴散或造成全縣性影響的;

(3)在一個鎮以上行政區域內發生金融突發事件,未波及金融同業的。

2.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1)所涉及地方金融機構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金融突發事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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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組織指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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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后,成立和平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指揮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金融工作局。

本預案啟動后,各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預定方案快速響應,配合做好各階段的處置金融突發事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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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預防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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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預防預警機制

4.1.1 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要建立與上級部門聯絡機制,建立金融系統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 適時向社會發布金融風險提示信息。重要信息應及時報送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縣金融工作局。

4.1.2 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要加強金融機構通報的有關信息的匯總和分析,注重對影響宏觀金融穩定的縣內外金融突發事件的跟蹤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時報送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縣金融工作局。

4.1.3 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要建立與上級部門風險信息溝通機制,通報本縣金融風險狀況,每季度要對宏觀金融體系的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及時報送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縣金融工作局。

4.2 預防預警行動

4.2.1 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要建立預警信息通報機制,并將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及時(最遲不超過兩小時)向縣人民政府作綜合性預警報告,并抄送縣金融工作局。

4.2.2 各有關單位對本單位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的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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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應急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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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Ⅰ級響應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縣金融工作局等單位的建議,由縣人民政府啟動Ⅰ級響應程序。

5.1.1 響應程序

(1)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及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鎮人民政府確定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處置工作。

(2)有關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及時報請縣人民政府啟動本預案Ⅰ級響應程序,成立領導小組,開展處置工作。

5.1.2 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有關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3)領導小組視情況設立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咨詢組,分別負責各個專業范圍內的工作事宜。

(4)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在領導小組指導下,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5)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局等單位與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和縣有關金融機構以及其他風險涉及單位,應根據各自權限和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5.1.3 落實措施

(1)處置方案按程序報批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各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2)對經批準給予再貸款支持的,按照有關規定,由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負責申請、辦理發放再貸款的有關手續、監督再貸款的使用和收回。

(3)對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條例的規定, 由縣金融機構依據其監管職責和權限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并由有關單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構成犯罪的應予以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潛逃,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依法指導和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對債權人、被保險人等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金融機構負責。

(5)領導小組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啟動《和平縣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預案》的相應處置程序,開展處置工作。

5.2 Ⅱ級響應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啟動Ⅱ級響應程序。

5.2.1 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會同事件涉及的有關單位共同協商制訂處置方案,上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5.2.2 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各有關單位開展處置工作,維護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5.2.3 縣金融工作局和有關金融機構要密切關注,并給予必要的指導、協調。

5.3 Ⅲ級響應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地方金融機構啟動Ⅲ級響應程序,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縣金融工作局和有關金融機構要密切關注。其中,縣屬金融機構發生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由縣金融工作局會同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處置。

5.4 信息報送

5.4.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事發單位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和縣金融工作局。

5.4.2 特別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發生后,有關金融機構和事發地鎮人民政府最遲不超過兩個小時報送縣人民政府,同時通報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和縣金融工作局,并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5.4.3 縣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在匯總、分析各有關單位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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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后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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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善后工作

按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分別由各有關單位、各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具體包括 :

6.1.1 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賬目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 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6.1.2 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1.3 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6.2 評估與總結

6.2.1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有關單位要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送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縣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

6.2.2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事件的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總結報告上報縣人民政府,并抄送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

6.2.3 縣金融工作局、縣有關金融機構要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應急預案,提出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6.2.4 參與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應針對協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6.3 責任與獎懲

對在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 檢查與審計

6.4.1 縣審計局依法組織或指導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

6.4.2 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根據有關規定對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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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應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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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信方式的穩定通暢。

7.1.2 各成員單位與事發地鎮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系。

7.1.3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與縣財政局,人民銀行和平縣支行以及事發地鎮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7.2 文電運轉保障

各有關單位、各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確保文電運轉的安全、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

7.3 技術保障

7.3.1 各有關單位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

7.3.2 核心賬務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7.3.3 要害崗位,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7.3.4 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有關單位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各鎮、各有關單位應加強應急工作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7.5.2 各鎮、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并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培訓,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7.5.3 各鎮、各有關單位應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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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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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各鎮、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本單位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2 本預案由縣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8.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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