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公告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河源市樂旭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26戶企業(詳細名單見附件)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一案,已調查終結。
上述企業注冊登記后,我局工作人員間隔六個月以上到上述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查無下落,且無法與上述企業取得聯系。
當事人的行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依法辦理歇業的除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規定所指的行為。
本局于2025年4月8日起連續三十日在和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和市監罰聽告〔2025〕57號),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進行告知。當事人在公告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但公司依法辦理歇業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向本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吊銷企業名單表(26戶).xls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