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和平縣壹達縣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公告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要求,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1.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2.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4.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5.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6.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7.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經核查,和平縣壹達創業孵化基地已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的標準和條件,不能正常提供創業服務管理和服務。經研究,按照文件規定,取消和平縣壹達縣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特此公告。
和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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