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和市監處字〔2024〕36號
當事人:河源市和平潤達物流有限公司等45戶企業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
聯系電話: /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河源市和平潤達物流有限公司等45戶企業(詳細名單見附件)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一案,已調查終結。
經查,上述企業注冊登記后,我局工作人員間隔六個月以上到上述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查無下落,且無法聯系。
當事人的行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所指的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情形。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通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信息系統提取的當事人的機讀檔案資料45份45頁,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
2.《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45份90頁,證明廣東冠城運輸有限公司等45戶企業,核查情況為“間隔六個月以上兩次實地核查無法聯系”。
3.《河源市工商局關于對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的處理意見》(河工商〔2017〕17》號),證明河源市工商局對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情形認定。
以上證據已查證屬實,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
2024年3月14日,我局在和平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告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市監罰聽告〔2023〕3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河源市和平潤達物流有限公司等45戶企業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東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和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