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公告
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七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我局決定,對由我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和平縣廣駿礦產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采礦許可證予以公告廢止。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責任須由礦山涉及的相關企業和個人依法履行。
特此公告
和平縣自然資源局
2021年7月1日
附件:和平縣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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