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縣人民政府關于轄區鎮人民政府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和府〔2021〕7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號)等規定,將原由縣政府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將《河源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第一批)》(共279項,見附件2)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該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調整由鎮行使。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影響較大的案件除外。
二、各鎮要充實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力量,確保人員配備滿足綜合行政執法需要。應當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各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各鎮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前,原縣行政執法部門已立案審查的案件,由原部門繼續辦理完畢。各鎮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縣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理。鎮與縣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或需確定特定區域管轄權的,由縣政府協調決定。
四、各鎮與縣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綜合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指導鎮解決專業性執法問題。各鎮的行政執法職權需要動態調整的,按有關程序進行辦理。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和平縣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街鎮名單
2.河源市調整由鎮街實施的行政執法職權目錄(第一批).pdf
和平縣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附件1:
和平縣實行綜合行政執法鎮名單
陽明鎮、大壩鎮、上陵鎮、下車鎮、長塘鎮、優勝鎮、貝墩鎮、古寨鎮、彭寨鎮、東水鎮、林寨鎮、禮士鎮、公白鎮、合水鎮、青州鎮、熱水鎮、浰源鎮